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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程序
本院录入日期:2007-9-26 14:37:00 作者:郭美琼 来源:本院 文字大小:[][][]
职业病诊断程序
(一)申请受理
1、申请职业病诊断的个人和单位,经职业病门诊或职业健康监护科提出初步意见后向职业病诊断办公室提出申请,索取《申请职业病诊断须知》及《职业病诊断申请表》。
2、申请者应如实填写《职业病诊断申请表》,同时根据《申请职业病诊断须知》提供材料。
(二)资料审核
1、职业病诊断办公室接受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后,应当给申请者《收取职业病诊断材料回执》,并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天内完成材料审核。
2、符合诊断条件的通知申请者会同用人单位前来办理职业病诊断受理手续。
申请者凭缴交职业病诊断费收讫单据,领取《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回执》。
3、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可不予受理。
(三)、组织诊断
1、职业病诊断办公室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后,负责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2、职业病诊断办公室在组织集体作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需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住院观察时,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提出处理意见,职业病诊断办公室及时通知当事人,组织落实医学检查或住院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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